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1997]14号)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暂不实行火葬的县、乡(镇)和少数民族外,应积极实行火葬。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区居民及城区外来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外地公民死亡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回原居住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无名尸体,由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火化通知单进行火葬;凡自愿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严禁为应火化的对象提供棺殓、土葬用地及其他任何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
三、医院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尸体的管理,凡应火化的尸体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烈性传染病死亡者应由医院对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火化。
四、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丧事,铺张浪费;禁止丢纸钱、做道场等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禁止抬棺(含骨灰盒)游街;禁止组织大型送葬车队(含灵车、5台以上)招摇过市,妨碍城区交通;对违反规定用公车送葬的,由公安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车辆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司机予以严肃查处。
五、城区的丧事活动原则上应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益阳城区的党政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宿区以及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治丧。禁止在城区内唱孝歌、放高音喇叭。
六、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必须经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殡葬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七、禁止在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新建坟墓。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而需要迁移的坟墓,应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墓地。
八、对应火化的遗体实行土葬的,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当地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支出的费用由丧主负担。丧主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对丧主给予行政处分。
九、私自买卖、转让、出租、赠送墓地、墓穴,或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在城区生产、贩运、出租龙杠、棺罩等土葬用品或制作经营棺材和封建迷信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出租、制作、销售金额1至3倍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规定,乱设灵堂治丧,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查处。
十二、国家干部、工人以及其他享受劳动保护的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一律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葬证明办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手续,未实行火葬的,不得办理上述手续。因土葬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
十三、阻碍执行殡葬管理公务,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本通告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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